(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於辉诉邱木新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於辉,邱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陈於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木新,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院指定的支付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2015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予三十日的期限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如逾期未能提供,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现上述期限已逾,申请执行人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请求的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蓝旭华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