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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成语与顾金元、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语,顾金元,顾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朱成语。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元。被告顾丽萍。原告朱成语诉被告顾金元、陈妹娟、顾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朱成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妹娟的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语的委托代理人邵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金元、顾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成语诉称:被告顾金元与陈妹娟系夫妻,两人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顾丽萍为顾金元和陈妹娟提供担保。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被告顾金元40万元。借款发生后,原告与顾金元、顾丽萍曾沟通还款事宜,但两人始终未还。本案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顾金元还款,并有权要求被告顾金元支付利息。被告顾丽萍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被告顾金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顾金元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0%自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顾丽萍与被告顾金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金元辩称:(1)答辩人同意在2015年6、7、8月份归还原告借款,希望原告放弃利息。(2)被告顾丽萍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其不知道借款协议的内容,答辩人希望原告朱成语撤回对被告顾丽萍的起诉。被告顾丽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朱成语与被告顾金元、陈妹娟订立借款协议,协议载明:“今由顾金元因璜泾工地江南水郡二部项目部资金短缺,特向朱成语先生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双方协商利息按银行利率四倍支付,此款用于港区厂房工程上起动资金,特立此据!”被告顾丽萍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同日,原告朱成语转账交付被告顾金元借款40万元。由于被告顾金元、顾丽萍以及陈妹娟均未归还原告朱成语借款,原告朱成语于2015年3月4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朱成语提供的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以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金元与陈妹娟未及时归还原告朱成语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而引起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朱成语要求被告顾金元归还借款40万元并按年利率22.4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顾丽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借款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被告顾丽萍自愿为顾金元、陈妹娟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原告朱成语要求被告顾丽萍与被告顾金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顾丽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金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成语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40%自2014年3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顾丽萍与被告顾金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43元,由被告顾金元、顾丽萍负担。此款原告朱成语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顾金元、顾丽萍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朱成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