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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智某。委托代理人陈贤某,北京某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明某。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欠费明细清单房屋产权面积数据填写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雨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