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诉中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樊运东、樊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樊运东,樊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9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力,该支行行长。被告樊运东。被告樊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告樊运东、樊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樊运东、樊贱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被告樊运东、樊贱平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运东、樊贱平的银行存款人���币55000元或查封被告樊运东、樊贱平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宁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