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良诉被告常文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良,常文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富良,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常文献,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良诉被告常文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