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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良诉被告常文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良,常文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富良,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常文献,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良诉被告常文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