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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执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严梅诉唐学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中,严梅,唐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4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严梅,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唐学杰,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王建中、严梅诉唐学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学杰与申请执行人王建中、严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学杰、严银环的银行存款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