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会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何某某,女,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申请人何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6年7月22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经查,王某某,男,193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退休工人。被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于1989年6月从某有限公司退休后,就与何某某共同生活。2006年7月22日清晨约5:30时许,王某某离家外出,到午饭时仍未回家,于是家人就到车站、王某某老家等多地寻找,并向会泽县原某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从网上查找均未果,申请人何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会泽县金钟镇某村委会、某村委会某组组长何某甲的证明、某有限公司某某管理处离退体管理办公室的证明、鲁甸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鲁甸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会泽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证明、人民法院报公告及申请人何某某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属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某死亡;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6年7月22日离家外出,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8年余,何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死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开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