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浦云与被告徐州正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浦云,徐州正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955号原告谢浦云。被告徐州正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钱塘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浦云与被告徐州正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光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浦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基光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浦云诉称:2013年3月30日,原告在江苏泰佳万润营业厅,通过中介方江苏泰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给被告正基光电公司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苏泰佳借字第20121045号),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息24%,每年支付利息1.2万元,由徐州科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一年利息1.2万元,但没有偿还本金。由于被告没有及时还款,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张靖宇于2014年3月16日,通过连云港泰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提供借款给被告的客户真诚道歉,并承诺5月底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1万元。被告正基光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通过中介方江苏泰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介绍,被告正基光电公司向原告谢浦云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4%,2013年9月30日付利息6000元,2014年3月29日付利息6000元,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另付借款本金额20%的违约金,徐州科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据和担保书上盖章。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2万元。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款协议、借据、担保书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正基光电公司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被告正基光电公司向原告谢浦云借款5万元。双方之间因此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万元,未超出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正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浦云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州正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