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敏华灯具经营部与徐爱军、周国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敏华灯具经营部,徐爱军,周国红,郑小建,衢州市徨后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23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敏华灯具经营部,住所地:衢州市灯具市场十二区2号(1-2层)。经营者:黄芳。委托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军。被告:周国红。被告:郑小建。被告:衢州市徨后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32号6幢1层。法定代表人:陈洪波。原告衢州市柯城敏华灯具经营部与被告徐爱军、周国红、郑小建、衢州市徨后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敏华灯具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敏华灯具经营部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