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思红诉孟庆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杨某某,女,27岁被告孟某某,男,35岁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思红负担150.00元。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