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宛刑初字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何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宛刑初字16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龚营。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12月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汉新街**号。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12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汤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龚某某同张立阁(另案处理)商议后,由张立阁投资、龚某某管理,在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友谊街租用一店面,以“猜谜语中奖”方式吸引他人赌博;11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受张立阁安排到该店负责收钱、记账。11月10日,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民警将龚某某、何某某当场抓获。经查:何某某经手收取赌资60748元,非法获利145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扣押清单等。起诉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均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念起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龚某某同张立阁(另案处理)商议后,由张立阁投资、龚某某管理,在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友谊街租用一店面,以“猜谜语中奖”方式吸引他人赌博;11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受张立阁安排到该店负责收钱、记账。11月10日,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民警将龚某某、何某某当场抓获。经查:何某某经手收取赌资60748元,非法获利145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扣押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三、非法获利14508元依法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XX鲲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