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调确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安志、陈丽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安志,陈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82号申请人:王安志,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陈丽慧,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王安志、陈丽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安志、陈丽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安志于2015年5月25日赔偿陈丽慧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1590元整;二、王安志赔偿陈丽慧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