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于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肖某某,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