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媛与孙幸福、施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媛,孙幸福,施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媛,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8205241226。被执行人孙幸福,男,生于1957年9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上马营28亩地***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施建琴,女,生于1962年11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上马营28亩地***号楼*单元**号。杨媛与孙幸福、施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00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孙幸福、施建琴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乌宝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5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施建琴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媛的执行请求。二、待其查正被执行人施建琴的身份信息后,可再次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