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建新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新,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353号原告曹建新,男,1965年8月5日出生,系苏州市相城区亿利达碗扣钢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新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新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1元,由原告曹建新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