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32号原告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53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余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苑小区1栋302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该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宝俪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