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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成万与李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万,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黄成万,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李敬,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华清,男,194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黄成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成万赔偿费7955.51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黄成万同意李敬支付6000元后,余款自愿放弃。现李敬已支付该笔款项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