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千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真让与千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真让,千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张真让,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彦斌,经理。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42号张真让诉千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调处被告千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补偿原告张真让4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将执行标的4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