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屈丰廉、战玉福、张年付等人诉被告通化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景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丰廉,战玉福,张年付,周忠良,王树新,付余山,赵云臣,于孝涛,李胜智,徐岩,杨志刚,宋金华,张玉金,付成刚,蔡景义,王德林,王永富,赵洪伟,吴长友,姜艳红,杨春芳,蔡景业,通化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屈丰廉,满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战玉福,男,汉族,现住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张年付,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周忠良,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王树新,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付余山,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赵云臣,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于孝涛,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李胜智,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徐岩,男,满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杨志刚,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宋金华,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张玉金,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付成刚,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蔡景义,男,满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王德林,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王永富,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赵洪伟,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吴长友,男,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姜艳红,女,汉族,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杨春芳,女,汉族,现住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蔡景业,男,满族,现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龙、张海超,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一般代理,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丰廉、战玉福、张年付、周忠良、王树新、付余山、赵云臣、于孝涛、李胜智、徐岩、杨志刚、宋金华、张玉金、付成刚、蔡景义、王德林、王永富、赵洪伟、吴长友、姜艳红、杨春芳诉被告通化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景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限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长 闻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单 晓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