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李飞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李飞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富新路3号A栋厂房、5号D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84195。法定代表人区永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德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飞跃。上诉人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明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飞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李飞跃与慧明光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慧明光电公司申请对第二份劳动合同进行鉴定的问题。慧明光电公司称被告系采取同样手法,利用消字笔签名后令有色字迹消失,但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在李飞跃签字的印痕上素描了李飞跃字样。在一审期间,慧明光电公司认为鉴定有难度,故放弃对该份合同的鉴定。在二审中,慧明光电公司又申请本院对上述劳动合同中李飞跃的签名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慧明光电公司应否向李飞跃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慧明光电公司认为双方期限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是李飞跃用消字笔所签,故其无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慧明光电公司承认其员工在李飞跃签名的印痕上描画,导致鉴定有难度,故一审中未完成对该印痕的鉴定。由于慧明光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372.25元并无不当。慧明光电公司此项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