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轶与重庆市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杨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轶委托代理人:黎敏上诉人重庆市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