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诺恩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张林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诺恩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13号申请人常州诺恩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青洋北路99号(美吉特科技五金城1号楼1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诺恩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6845187、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健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9日、收款人为常州市科龙干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诺恩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