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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沙炳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沛合,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姚鸿金,经理。被告马庆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4日,章丘中学教师,住章丘市。被告姚祯美,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姚鸿金,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9日,居民,住章丘市。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沛合,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的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用设备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由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设计加工制作专用数控群钻两台,价款26万元,合同签订原告预付设备款59%,调试安装完成,达到约定技术要求付款95%;如达不到技术要求,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全额退款并按月息2%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预付设备款13万元,但被告迟迟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制作,直至2010年12月8日由于未按规定接受年检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数控群钻。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作为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清算,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设备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加工制作合同属实,预付设备款13万元业已收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加工制作完工,只是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件不合格,导致在试机调试时效率稍差;被告公司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公司股东只能承担清算责任;自2010年7月至起诉之日,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答辩称,作为公司股东,只有清算的义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0年4月22日,原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专用设备加工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为甲方设计制作专用数控群钻两台,一台用于群钻铸造横梁侧面,另一台用于群钻侧面。具体协议如下:1、每台价款13万元,合计26万元;2、技术要求:交钥匙工程,以防负责调试加工铸造横梁30件,达到图纸技术要求,要求合格率100%,并负责设备现场安装、培训操作人员;3、效率约定:每小时4件,单班按10小时计算达到40件;4、工期2个月(可延长半个月);5、付款方式:预付50%设备款,调试安装完成,达到约定技术要求、效率后,付款至95%,余款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6、违约责任:达不到技术要求,完不成加工合格横梁的,乙方必须全额退款,并赔偿甲方利息(按月息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预付款13万元,被告未其出具了加盖单位印鉴的收款收据。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交付的预付款后,进行了设计制作,但至原告起诉,被告一直没有交付双方合同约定的两台专用数控群钻。2、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其中姚祯美认缴2万元,姚鸿金认缴4万元,马庆春认缴14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数控机械、自动化设备、液压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机械配件的加工,广告制作。2010年12月8日,由于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丘分局依法吊销,但公司未进行清算。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加工制作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被告姚鸿金出具的说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经解散,但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原告要求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亦应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向其股东之一姚鸿金主张权利,并为原告出具了证明,被告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济南东辰宏业工贸有限公司预付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对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庆春、姚祯美、姚鸿金对被告章丘市鸿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清算。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