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永壮恒威模具厂与营口汇吉佳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永壮恒威模具厂,营口汇吉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380-2号原告大石桥市永壮恒威模具厂。经营者刘杰航,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福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被告营口汇吉佳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翠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永壮恒威模具厂与被告营口汇吉佳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永壮恒威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