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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邢亚菊诉被告冯建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亚菊,冯建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邢亚菊。委托代理人安东风,河南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亚菊诉被告冯建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亚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亚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勾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