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邢金军王国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金军,王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金军,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琴,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再审申请人邢金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邢金军以其与王国琴已经和解处理,无需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邢金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金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晓宁审 判 员 贾晋平代理审判员 张沁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