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合肥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效民,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1552-8。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效民。被执行人: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泉路名人御园1幢2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8047-3。法定代表人:李效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市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街道工业B区三江大道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6508-7。法定代表人:史海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效民、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宇锦水泥制品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18712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