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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沈宝林与刘继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林,刘继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沈宝林,男。被执行人刘继承,男。沈宝林申请执行刘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宝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88元,诉讼费180元、执行费201元。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宝林放弃1088元执行款本金、诉讼费18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刘继承已实际履行了19000元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费201元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