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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冯晨、杭州金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冯晨,杭州金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张国平。被告:冯晨,系浙江杭州湾建材装饰城冯晨灯具商行的经营者。被告:杭州金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凤仪家园22幢219号。法定代表人:康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冯晨、杭州金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平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缪剑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