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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瑞与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9号原告:徐瑞,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与被告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王孝令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滨湖明珠小区2幢1503室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孝令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滨湖明珠小区2幢1503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