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彦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林彦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学浩,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宇宇,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彦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许珊娜,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简称广图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林彦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广图清算组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深龙法横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3、依法判决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林彦琼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广图清算组辞退林彦琼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广图清算组应否支付林彦琼20**年度年终奖。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经查,2013年1月26日,林彦琼因对2012年年终奖2500元(1月23日已支付1300元)有意见,向广图公司负责人陈学浩发邮件,并将该邮件抄送公司其他员工。同日,陈学浩予以回复解释,并通知林彦琼“公司计划在2月18日开工,不过…你怀孕在身…你四月来上班也可以。有个别同事也要三月才来上班”。1月30日,陈学浩回复林彦琼邮件表示“你多次提出辞职,我在此正式通知你,公司接受你的辞职申请…”。2013年2月份起广图公司停缴林彦琼的社会保险。双方对于上述往来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上邮件内容可见,林彦琼并未于2013年1月25日提出辞职,但广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浩(即本案清算组负责人)于2013年1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林彦琼表达同意其解除劳动关系,虽其表述称林彦琼有多次提出辞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为系广图公司单方解除。同时,广图清算组庭审中陈述林彦琼于2013年1月9日至3月31日请假,与其起诉时主张的林彦琼于2013年1月25日口头提出辞职并获广图公司批准事实相悖,本院对其说法不予采纳。因林彦琼处于怀孕期间,广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因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前林彦琼月平均工资为4628.5元,工作年限为6年,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图清算组应向林彦琼支付赔偿金5554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即2012年年终奖问题,年终奖属于公司福利,公司有权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根据员工具体情况确定年终奖,但根据双方邮件内容可认定双方约定2012年年终奖为2500元,广图公司已于2013年1月23日支付1300元,尚欠1200元,应予支付。关于2013年1月工资问题,广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原审采信林彦琼主张按其2012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照。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经行政职能部门核准注销,其清算义务人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应作为广图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义务。综上,上诉人广图清算组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图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