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纪其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其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4号罪犯纪其胜,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09年4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纪其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纪其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其胜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