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北XX龙波电气有限公司与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XX龙波电气有限公司,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淮北XX龙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闻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方福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淮北XX龙波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17350.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60元。但被执行人淮北诚基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并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