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胡某,宜城市农业银行职工。被告吴某,宜城市气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长李春梅审判员高襄元审判员郑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