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0447-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超男、天津市和平区源倡旅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5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超,天津市和平区源倡旅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447-0465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实际营业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谢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卫,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贺怀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董超男,(未出庭)。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源倡旅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世贸广场A座11层1101-1106。负责人郭长海。委托代理人郭姝延。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超男、天津市和平区源倡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九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953元,本院收取4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