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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六仙诉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六仙,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丁六仙,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丁六仙与被告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六仙以与被告罗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六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丁六仙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