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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