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怀陈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昌达食品新技术生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昌达食品新技术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冷杯臣,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偏坡营乡哈沁营村小沙沟***号。被执行人隆化县昌达食品新技术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杨家胡同5号。申请执行人冷怀臣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昌达食品新技术生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冷怀臣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昌达食品新技术生产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6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昌达食品新技术生产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