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福元与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元,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林福元,男,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区滨海盛世家园*号楼***室。被执行人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