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屠剑锋与胡振兴、徐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屠剑锋,胡振兴,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64-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剑锋。被执行人胡振兴。被执行人徐航。申请执行人申屠剑锋与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振兴、徐航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剑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胡振兴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东路388号金久·城市花园8幢2单元903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航名下的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屠剑锋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屠剑锋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振兴、徐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