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307号原告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郑伟宏,主任。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俊。原告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惠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郑伟宏,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虹口区新大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上海市祥德路XXX号位于8楼走道西北方向的一扇门是通往楼顶平台的公用通道,该门原始设计安装在8楼走道的西南方向,但被告在1999年就改换图纸并把门的位置换到现在部位。因该门现为801室进户门,这扇进户门是通往平台的唯一通道,而楼顶平台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现通过该门到达楼顶公用平台必须经过801室办公室,对其他业主造成不便,实际把整个楼顶平台变成了801室所用范围,故要求被告恢复原来通往8楼屋顶平台的门,将此门朝南平移到楼梯口原位。此外,被告还在祥德路XXX号7楼到8楼的楼梯口安装了楼道铁门,妨碍了业主通到楼顶平台。该门是7楼到8楼的唯一消防通道,属于公用部位,要求被告予以拆除。被告又在8楼平台东面水箱边上擅自开了一扇坐北朝南的门,埋下水箱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拆除。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三扇门是被告在1999年开发该房产时所安装,分别是801室的进户防盗门、7楼至8楼楼道的安全门及8楼屋顶水箱边的一扇门。现已移交给全部业主和业委会。因楼道门是7楼至8楼屋顶的安全门,而屋顶是相关人员维修所用,从安全角度看业主一般不应上去,同时被告也把楼道门钥匙移交给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此门现在是否应当拆除由法院决定。房屋实际交付是在2000年,安装进户门时801室房屋尚未出售,建筑设计图纸和公建配套图纸有冲突,后来按电力配套图纸安装了现在801室的进户门,进户门由南向北平移了2米左右。房地局查违章建筑时并未认定801室进户门系违章,且根据房屋底层西立面的图纸此处应为M10号门。被告不同意拆除是因为涉及业主的权益以及屋顶的安全。8楼屋顶水箱边坐北朝南的门属门窗范围,该门以前是木门,后801室业主将其换成了铁门,现愿将其恢复为落地窗。被告仅是系争房屋的开发商,三扇门的权利人并非被告,原告现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被告,其诉讼主体有误,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上海市祥德路XXX号(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系该小区开发商。系争房屋7楼至8楼的楼道现安装有铁栅门。系争房屋建筑设计规划图纸显示801室进户门原应安装在靠近8楼楼梯口的朝南位置,通过此门进到801室可通向8楼业主公用平台,该门现被移动至朝北方向距离楼梯口较远的位置。建筑设计图纸中8楼屋顶水箱边C2-16部位在设计图纸的门窗表上显示应为木窗,现被改建为铁门。2014年10月12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在系争房屋进行电力安装和吊装电梯机房设备所需,将801室进户门设在现有位置,并装木框玻璃门。在8楼走道设玻璃门,7-8层楼梯口设不锈钢铁栅门是因8楼有居民、电梯机房、屋顶水箱及需上到屋顶修理的安全。8层的套内及分摊面积中含有该部门的面积,8楼的楼梯、走道仅供维修电梯、水箱、屋面时使用。该屋面上女儿墙为500MM,是屋面不是平台。2014年10月31日,被告又出具情况说明称在8楼走道东面开设门是供上屋顶清洗水箱、修理屋面使用。在8楼走道西面开门是通向801室使用,该门在1998年原土建施工图上标注处与现状有异是因在电力配套时为了使供电管线垂直,同时考虑电梯安装时吊装所需,在1999年将该门移至现处。在7-8层楼梯间安装不锈钢铁栅门一是因该幢房每户居民都有分户门及防盗门,而801室仅有分户门,装防盗门将与电梯机房上人孔互相影响而无法安装;二是为了水箱、电梯机房安全,在7-8层楼梯间装置不锈钢铁栅门是为了以上二因素而装置。以上各门均为被告1999年以前安装至今,是根据该楼特殊情况而设置。因原、被告对三扇门的处理意见不一,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情况说明、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门窗表等证据为证,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根据系争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的显示,现在的801室进户门原应安装在靠近系争房屋8楼楼梯口的朝南位置,通过此门可便捷通向8楼公用平台,现被告将该门移动至距离楼梯口较远的朝北位置,对其他业主通向8楼平台造成不便,故被告应将此门拆除并恢复原状。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底层西立面的图纸显示此处应为M10号门,是否需要拆门是801室的问题,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在7楼至8楼的楼梯口安装了不锈钢铁门,对业主通行到8楼平台构成妨碍,应当予以拆除。8楼平台为全体业主共有,被告辩称平台实际为维修人员所用,一般业主不应上去,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门窗表显示,8楼平台水箱边坐北朝南的门原为木窗,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开发商安装了门户,故其负有将其恢复原状的责任。关于被告所述三扇门的权利人并非被告,原告诉讼的主体有误,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上海市祥德路XXX号7楼至8楼楼梯口的不锈钢铁门;二、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市祥德路XXX号801室通往8楼平台的进户门拆除并恢复原状;三、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市祥德路XXX号8楼平台水箱边的铁门拆除并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天屹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