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阶段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陈明,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6620615-2。法定代表人:雷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昀、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明,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莲西社区居委会大塘组**号,现住宣城市宣州区希达小区C12幢408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3********。一审被告:李冰,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文鼎机械厂内,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3********。再审申请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明、一审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陈明与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在宣州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沂代理审判员 秦 炜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