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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6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离婚纠纷(2007)万源法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某某举家外出务工近10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2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尚有17600元未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