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蓝色雨音餐饮(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少霞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色雨音餐饮(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少霞,夏国楠,胡文龙,郭瑛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蓝色雨音餐饮(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虎。委托代理人:周辛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立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玉。被告:王少霞。被告:夏国楠。被告:胡文龙。被告:郭瑛瑛。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色雨音餐饮(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涌金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少霞、夏国楠、胡文龙、郭瑛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蓝色雨音餐饮(杭州)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仲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