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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侯春与杜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杜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侯春,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保险代理人。被告杜业兴,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诉被告杜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春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春负担。审判员 罗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