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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尉某某,王某丙,马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城迎宾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尉某某。被告王某丙。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尉某某、王某丙、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武秀杰代理审判员  杨旺青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广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