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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益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严爱芳与潘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芳,潘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严爱芳,市民。委托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成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芳诉被告潘成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爱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爱芳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