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益民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严爱芳与潘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芳,潘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民初字第0714号原告严爱芳,市民。委托代理人韩亚国,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成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芳诉被告潘成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爱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爱芳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