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杨国溪、汤碧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杨国溪,汤碧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代表人:陈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乾,原告职工。被告:杨国溪。被告:汤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杨国溪、汤碧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