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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白庆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庆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白庆喜,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庄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庆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05)庄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白庆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500元。宣判后,罪犯白庆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大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庆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白庆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白庆喜的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庆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庆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5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