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世庆与郑平、丁瑞芳、杨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世庆,郑平,丁瑞芳,杨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世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珍。上诉人胡世庆因与被上诉人郑平、丁瑞芳、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其不是本案借款人的主张,属于本案审理的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